本月20日、21日将进行2012年下半年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次考试继续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规工作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严肃处罚。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1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1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1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1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1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1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1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以权徇私的;
20、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22、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2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2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2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2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27、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如对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