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2-09 点击数:

各主考高校和社会助学组织:


    根据国家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的相关规定,我省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组织,应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省考办登记注册,未经审批和登记注册的,或注册审核不合格的社会助学组织及个人不得开展自考助学活动。但是,近期一些不具备自考助学资格的机构,如智联经纬教育哈尔滨分公司等,打着考前“押题”、考后“特殊照顾”的幌子,招揽生源,教唆考生作弊,非法牟利,严重干扰了自学考试秩序,影响了高等教育质量和信誉。为进一步维护自学考试秩序,切实加强社会助学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自考助学监管和整治工作
    目前,我省共有经省教育厅审批并由省考办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59个单位(详见“龙招港”年审通告),此外的任何助学组织均不具备助学资格。各助学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考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助学行为进行全面整顿和治理,依法依规助学,进一步提高助学质量,维护考生权益。为加大对非法助学机构助考、有组织集体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净化考试环境,省考办公布举报电话(0451—82376025、82376028),全社会共同努力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


    二、认真负责,坚决清理违规合作办学
    各助学单位要认真排查有关院、系与其他社会机构合作办学情况,凡与目前59个助学单位之外社会机构签订的自考合作招生、办班、助学等一律停止合作。实行自考助学归口统一管理,有关院系、学科以及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办班、合作办学。


    三、严肃纪律,全面核查考生资格
    各助学单位要全面核查本单位自考考生资格,凡不符合专本衔接、技专衔接、本科二学历等报考资格的,以及在名册中挂名而不参加助学活动的考生一律除名,不得参与学习过程考核,不得参加自考集体报名。要客观公正地介绍自身助学情况,实事求是地宣传自考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进行招生,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招揽生源,严禁委托中介或个人介入自考招生工作。近期,省考办将对社会助学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及时公告重新登记注册情况。


    四、加强管理,实行教师助学审查备案制
    各主考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教师兼职从事自考助学辅导的管理,凡参加自考助学辅导的教师,均需经本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登记、备案。严禁参与全省自考命题教师参加助学辅导及相关活动,各助学单位也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聘请参与全省自考命题教师助学辅导。
    各主考高校和社会助学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边核查边整治,把好自考助学辅导关,把严学习过程考核关,把住考生资格审查关。务于12月15日前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上报省考办。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9日